对于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的关系,这个也是这次官制大调整的重要问题之一,因为在地方,实际上有三个承担的司法职能的机关,首先当然是按察使司,其次是大理寺分司,还有就是巡按御史,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他们和府州县司法官员的关系都必须要厘清,否则的话就会产生互相推诿塞责的事情。
原本朝廷为了限制地方权力,对于按察使司的司法权力限制的很死,按察使虽然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,其审理权限仅仅限于徒刑以下(包括徒刑)的案件,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到刑部审理。就是怕地方官员滥用刑罚,也是朝廷慎刑思想的体现。
对于这种慎刑思想,朱载坖当然也是予以认同的,但是这样一来,刑部的压力就非常之大了,大明这么大,各种案件最后都要上奏刑部和大理寺复核,显然是不可能的,所以朱载坖认为将部分案件下放给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,减轻刑部和大理寺的压力,同时提高效率,使得刑部和大理寺能够专注于重大案件和死刑的复核。
朱载坖认为,流刑以下的案件,按察使司审结之后,将人犯及卷宗移送大理寺分司复审,如果大理寺分司复审无误,即可生效,若大理寺分司复审之后仍然认为有疑点的案子,应该将其上奏刑部、大理寺处理。
同时对于死刑的复核,在按察使司上奏刑部之后,大理寺分司也要提审嫌犯,单独制作相关卷宗,与巡按御史一道会审,将大理寺分司复核的情况单独上奏大理寺,以供大理寺在复核的时候参考。
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理顺地方官府和按察司的隶属关系、权责划分,朱载坖在和重臣们商量之后认为,县尉作为朝廷的基层司法官员,他们主要负责轻微案件和地方的民事纠纷的处理,如杖刑的判决等,县尉可以立即判决并且执行,徒刑县尉可以判决,但是必须要报请州府推官复审之后,报按察使司复核,但是徒刑以上,就不是县尉能够处理的了。
徒刑以上,县尉无权处理,只能收集证据、口供等,上呈州府,由推官负责审断,尤其是涉及到人命重案,必须由州府一审之后,上报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二审才行,同时州县推官也主要接受按察使司的管理,而不是正印官的管理,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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